子女撫養權申請
父母要處理撫養安排,首先須釐清雙方與孩子的法律關係,以及是否已註冊結婚。未結婚的父母,權利與義務與已婚父母並不完全相同,探視及管養更需要及早用書面或法庭命令固定下來。
法庭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,而不是懲罰「有過失」的一方。通姦或誰先提出離婚,通常不是決定孩子跟誰住的關鍵。
離婚撫養權須知
理論上父母雙方都有責任分擔子女生活費。若協議由一方全數支付,而法庭認為安排符合子女利益,也可以接受。重點是條款要寫得可執行:金額、支付日期、學費醫療如何分擔。
共同撫養權
管養權指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。共同安排應盡量減少對孩子現有生活的震盪,並寫清日常決策如何商量。
年齡因素
嬰幼兒往往較依賴主要照顧者。若其中一方年紀或健康狀況明顯影響照顧能力,法庭會一併考慮。
主要照料者
孩子若突然與主要照料者分開,可能造成情緒及其他困難。穩定性通常比「平均分配時間」更受重視。
滿足子女需要的能力
法庭會看謀生能力、健康及財務狀況能否滿足子女需要。一方的婚姻過失,未必削弱其作為父母的能力。最終仍以子女本身的利益為準。
將子女帶出香港境外
離婚程序中,常會出現臨時或永久把子女帶離香港的問題。一旦孩子離境,另一方探視與法庭實際管轄都可能變得困難。
1. 如何防止未經同意離境
可向法庭申請監護權(wardship),並把蓋印文件送入境事務處登記,以限制子女離境。亦可申請禁制令,禁止另一方未經同意把子女帶出香港。通常應同時展開管養權程序。
2. 離婚命令中的離境條款
若雙方沒有主動申請豁免,法庭處理管養時,一般會加上未經許可不得單方面把子女帶離香港的限制。非長期在港的家庭,可預先申請免除限制,以免每次旅行都要再批。
3. 臨時離境(旅遊探親)
即使是短期旅行,申請一方通常須以傳票及誓詞提出,承諾把子女帶回香港,並提供行程及當地聯絡。另一方可能要求補回探視時間。
4. 永久離境(移民或遷居)
永久把子女帶走的申請,首要條件仍是孩子福祉。法庭會審視申請是否真誠,以及不批准會否反而損害子女利益。此類申請需要較長準備,不宜臨時起意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