贍養費
贍養費可涵蓋配偶及/或子女,形式包括定期付款或一筆過支付,亦可一併或分別申請。協議離婚必須事先約定給付義務;若完全沒有約定,事後再追討會困難得多。
訴訟則由法庭按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》等規定酌情決定,並非自動「分一半」或固定某一個百分比。
離婚資產分配時會考慮的因素
法庭通常會審視雙方收入、資產、需要及責任,其中包括:
經濟需要與責任
現時持有的資產、收入、日常開支,以及是否仍須供養其他人,都會進入考慮。雙方通常要披露財務詳情。
婚前生活質素
分居後開支往往上升。除資源充裕的家庭外,雙方生活水平在離婚後多數會下降,法庭會力求公平而非維持原狀。
健康與謀生能力
若一方因身體或精神狀況難以自食其力,命令的年期與金額都可能受影響。
常見命令類型
定期付款命令
可設期限,一般在付款人或收款人去世、或收款人再婚後停止,並可因情況轉變而申請修改。
保證定期付款
若存在不付款風險,法庭可用指定財產作保證,而不是把付款人全部財產抵押。
整筆款額命令
一次性了結,可分期支付。命令一經作出,通常不能再改,已付金額亦不能取回。
財產轉讓、授產安排
法庭可命令把某項資產權益轉歸另一方,或較罕見地作出授產安排,由受託人按條款為配偶或子女持有資產。這類命令宣佈後一般不能任意更改。
如何追討贍養費?
1)判決傳票
可傳召前配偶出庭解釋經濟狀況及清還能力。欠款逾期超過12個月才執行,法庭可能拒絕。無合理辯解而拖欠,可導致新的付款命令,嚴重者可判入獄。
2)扣押入息命令
若法庭信納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欠付、有理由相信其不會準時足額付款,或雙方同意,可命令由僱主等收入來源扣起款項交給收款人,同時保留付款人合理生活費用。
3)禁止令
在討回欠款前,可申請禁止對方離開香港,命令會送達入境事務處。此途徑限制人身自由,通常只在其他執行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才考慮。

